說明 :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2.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3. 違反第 20 條第 6 項、第 32 條第 3 項或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在職教師及員工必須滿足 3 年 3 小時時數,本校將於 114/2/4 辦理職安防火暨用電安全實體教育訓練。
課程如下:
竹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臺南市立竹橋國民中學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學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
https://pse.is/7pered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529 \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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