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2.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3. 違反第 20 條第 6 項、第 32 條第 3 項或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在職教師及員工必須滿足 3 年 3 小時時數,本校將於 114/2/4 辦理職安防火暨用電安全實體教育訓練。
課程如下:
火警種類的判別與滅火要領。
辨認火災原因與預防火災。
逃生疏散五大原則及技巧。
消防設備的使用解說。
用電安全。
勞工安全與職業災害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