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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婉汝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68

說明:

一、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二、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渠等出境差假及通報事項,均應比照公務員規定辦理。

三、綜上,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陸、港澳,應依規定申請,如有違法(規)之情形,請依前開懲處原則辦理,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返臺後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四、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如有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需求,仍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並辦理請假手續,如有違法(規)之情形,得參酌懲處原則,視情節輕重,由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另為避免學校人員發生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或登錄而涉違法(規),將於核准差假時確實查驗應附文件。

六、檢附懲處原則各 1 份。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pdf
    2)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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