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更改校名侵害學校聲譽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文書,或者第 309 條、第 310 條的妨害名譽罪,受侵害學校將依法向檢警提起告訴。遭改名學校亦將視侵權行為程度,不排除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捍衛學校聲譽,並杜絕此一歪風。」
竹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臺南市立竹橋國民中學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學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管理程序
https://pse.is/7pered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529 \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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