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各直轄市、縣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之審查作業及相關 文件」,請貴校(園)公告周知,並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11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00166075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內容摘要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第 11 屆 第 3 次會議臨時動議委員發言摘要略以,兒童聯合評估報 告書僅係供教育單位瞭解兒童發展遲緩情形之參考,相 關鑑定仍應回歸教育專業。 (二)各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學前特殊教育幼兒辦理特殊 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綜合報告書(以下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為必要文件,並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鑑定安置評估;另於每年 安排重新評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 或身心障礙醫療相關文件,以免家長反覆奔波,造成重 複評估及醫療資源浪費情事。 (三)國前署已完成介接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 案管理整合系統」及「婦幼健康整合管理系統」兒童發 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資料,請學校/公私立幼兒 園可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依權限查閱已接受早療服務幼 兒通報資料名單,或瀏覽兒童聯合評估報告書,並請業 務承辦人員善加利用,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家長反覆奔 波之情事一再發生,簡化鑑定安置文件蒐集。 三、請本市所轄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向教師及家長宣導說明。 本局亦於各相關鑑定安置說明會或相關行政會議加強落實 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