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特(三)字第 1121653829 號 附件:原函公文、「國小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優學生鑑定評量項目調整之研 究: WISC-V 調整性指數之運用」期刊全文 (1653829A00_ATTCH1.pdf 、 1653829A00_ATTCH2.pdf 、 1653829A00_ATTCH4.PDF) 主旨: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出刊「國小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 位不利資優學生鑑定評量項目調整之研究: WISC-V 調整性 指數之運用」,請惠予轉知相關人員參考運用,並依說明 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12 年 12 月 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62616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內容摘要如下: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6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 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 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 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 及程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爰委託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辦理「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雙重殊異學生鑑定與 輔導之模式建構計畫」。(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依上開計畫研發身心障礙資優學生之 鑑定模式,研究結果建議參採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五版 ( WISC-V )調整性指數於國小一般智能身心障礙資優學 生之鑑定,以期協助身心障礙與社經文化殊異資優生因 內在認知能力差異不利通過資優鑑定之問題,爰提供旨 揭研究內容予以相關專業人員實務之參考。 三、旨揭鑑定模式可藉由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五版( WISC-V ) 調整性指數更有效進行學生內在認知能力的差異分析,為 有效提升本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鑑出及進行學生之優弱 勢分析,即日起開放具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五版( WISCV )培訓通過、並領有合格證書之本市特教心評教師,依 「臺南市測驗工具借用及管理作業計畫」借出,以利各項 特教鑑定使用。 四、檢附旨揭原函及其附件(「國小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 不利資優學生鑑定評量項目調整之研究: WISC-V 調整性指 數之運用」期刊全文)。